(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雇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时的过失:
(2)火灾,由承运人过失引起的除外(III)自然灾害、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危险或事故政府或主管当局的行为、检疫限制或司法拘留(6)罢工、停工或劳动限制(7)在海上拯救或试图拯救人命或财产(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
(10)货物包装不良或标记缺失或不清楚
(11)经仔细处理后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2)除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以外的其他原因依照前款规定免除承运人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承运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