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待遇是怎样的
时间:2023-04-28 19:23:59 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事业单位员工工资

事业单位员工的工资组成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具体表现为:

1、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其中岗位工资分为13个等级,薪级工资分为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工人设置40个薪级。

2、绩效工资:体现事业单位人员实绩和贡献的工资。

3、津贴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等。

二、事业单位员工福利待遇

1、工作时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每周5日工作制。全年法定节假日10天,其中:元旦休假1天,春节休假3天,“五.一”休假3天,“十.一”休假3天。延长工作时间的,机关、事业单位目前不实行加班工资,加班的天数可由单位内部实行调休。

2、各类假期及待遇

(一)年休假

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事业单位(不包括已享受寒暑假的学校等)的正式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二)探亲假

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工作人员,配偶之间、单身工作人员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工作人员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工作人员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探亲假期: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

探亲路费: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或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三)婚假

工作人员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产假

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正式工作人员,在生育时可享受90天的产假(产前15天,产后75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五)病假

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六)丧假

工作人员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工作人员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工作人员的工资照发,奖金(奖励工资)如何发给,由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待遇

(一)遗属补助享受范围主要是指死者生前供养的: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需经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并出具证明,下同);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遗属补助标准:

以职级工资制的基础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计发。遗属居住在成都市、重庆市、省辖地级市和行署所在地城区的每月按基础工资的70—80%计发;居住在县(市)及县(市)以下城镇的,每人每月按基础工资的60—70%计发;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按基础工资的50—60%计发。

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工资收入以职级工资制的基础工资及科员职务工资二档、级别工资十三级的三项之和为标准。凡本人工资收入在此标准及以下者,不负担遗属生活费,超过此标准的,其超出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补助。

踂遗属是大、中专、技工学校学生,其享受的助学金低于当地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标准的,可补助不足部分。虽年满十六岁,已在普通中学毕业生的城镇遗属,在尚未完成学业的一年内,可视其实际情况酌情给予补助。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逝世后,其无工作的遗孀每月给予29元生活困难补助。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

一般情况下,正常死亡的,为死者生前10个月的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死者生前20个月的工资;革命烈士为40个月的工资。计发基数:在职的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离(退)休的按本人死亡前的最后一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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