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扣押押金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3-03-23 17:01:37 1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东扣押押金的情形:

1、租客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退租;

2、承租人没有定期上交租金;

3、承租人损坏属于房东所有物品;等等。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一、承租人使用租赁物致人损害

如果说承租人在使用以前就已经存在的租赁物,造成第3人受伤的,一般房东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在使用过程中租客一定要按照房东的嘱咐使用家具。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倘发生品质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权利时,则应维护修缮,恢复原状。因修理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按约定或习惯应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赁物的损坏因承租人过错所致的除外。

二、房屋租赁合同没到期能提前收回房屋吗

房屋租赁合同没到期,出租人一般没有权利提前收回房屋。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租赁物怎样交付使用

如何交付适用的租赁物,具体分为以下内容:

1、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

2、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3、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4、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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