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的法建法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二、职业病的种类根据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职业病目录》的规定,我国的职业病目录如下:
(一)尘肺。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碳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复合伤,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三)职业中毒。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汞及其化
三、职业病鉴定程序
1、申请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2、组成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了相关的专家库,在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鉴定委员会推举产生。
3、申请鉴定相关资料。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所需的各项材料其他有关资料除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外,如果因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还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4、审查材料、调查取证。根据规定,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必要时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还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其他专家参加职业诊断鉴定。邀请的专家可以提出技术意见、提供有关资料,但不参与鉴定结论的表决。
5、作出鉴定结论。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运用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分析,做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鉴定结论的作出应以鉴定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为准,同时应当将鉴定过程如实记载下来。
6、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也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
7、职业病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鉴定取证费包括:工作场所调查、劳动者体检、实验室检查费用;鉴定资料费;鉴定专家会议审议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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