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如果劳动合同因本法第4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到期,女性员工的劳动合同应在“三期”期间自动续签,相应情形消失时,劳动合同续订并终止。然而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劳动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解除劳动合同,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经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规定医疗期内的疾病或非工伤
(4)女员工怀孕、分娩和哺乳期
(5)从法定退休年龄起,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5年以上,不足5年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看出,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延长劳动合同,直至相应情形消失,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女性员工怀孕且无过错,雇主不得终止员工的劳动合同。如果合同到期,相应的合同期限应延长至员工的哺乳期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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