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人事纠纷
人事纠纷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间的聘用、聘用或聘用合同、职务任免、福利待遇、工资调整、奖惩、辞职辞退等人事管理事项,事业单位和企业及其单位因人事管理行为侵犯对方(员工)权益而发生的纠纷和纠纷。人事争议的主体范围很广。只要是人事行政的相对人,人均就属于人事纠纷的主体。同样,人事管理行为也非常广泛。可以引起人事争议,即可以引起人事争议,包括所有人事管理事项和管理行为,包括具体行为和抽象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另一方同意履行其义务时,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中断。仲裁时效期间应从中断时开始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期限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仲裁时效期间自中止时效的理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如果劳动关系终止,根据中央组织部《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国人部发[2007]109号)第四章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交,2007年,人事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在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期限,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确认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也就是说,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双方当事人必须在60天内行使请求仲裁的权利。此后,除特殊情况外,仲裁机构不再保护其请求仲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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