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工伤医疗期间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办法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工人因非工伤需要治疗,治疗后不能胜任原工作,转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向劳动者支付额外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I)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二)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后仍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客观条件订立的劳动合同发生重大变更,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
II。医疗期间的待遇
1,员工病假工资<6个月内的病假:(1)连续服务不满2年的,病假日薪按员工日均工资的60%计算发放;(2)连续服务≥2年及<4年,病假日薪按员工日均工资的70%计发;(3)连续服务≥4年及<6年,病假日薪按员工日均工资的80%计发;(4)连续服务≥6年及<8年,病假日薪按员工日均工资的90%计发;(5)如果连续服务是≥8年,病假日薪按员工平均日薪的100%计算发放
员工病假超过6个月的:(1)连续服务不满1年的,病假期间工资按员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2)连续服务≥1年及<3年,病假期间工资按员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3)适用于连续服务于≥3年,病假期间的工资按员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算支付
2。疾病救济费:停职6个月以上的员工收到的疾病救济费低于企业员工月平均工资的40%的,按照40%的标准计算支付,但不得高于员工月工资。(1)连续服务不满1年的,按职工日均工资的40%计发疾病救助费;(2)如果连续服务是≥1年及不满3年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缴疾病救济费;(3)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按照员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算支付疾病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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