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否可以在医疗期间终止员工的劳动合同
首先,让我们澄清医疗期间的概念。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限规定的通知》(劳动部发1994479号)第2条,医疗期限是指企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休息,不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本案简介原告苗某加入被告**等于2011年11月成立。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12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苗于2012年5月初病倒。他被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并发出严重疾病通知。从那以后,苗一直在请病假。2013年10月30日,如果**制造有限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提前一个月通知苗某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2014年3月7日,苗向如东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他对结果不满意,于是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庭审理判决如东县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长至相应情形消失。至于苗族应该享受的医疗期,苗族应该享受的医疗期是24个月,因为他的病情严重,难以治愈,随时可能有生命危险。他应该是一种特殊疾病,不受实际工作年限的限制。苗与如**制造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11月30日到期,但该日期仍在苗享有的医疗期内,因此劳动合同应延长至医疗期届满。在医疗期间,被告**制造有限公司等违反法律规定终止了与苗某的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无效,则应撤销该通知。如果工人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并且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雇主应向工人支付病假工资,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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