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条款的明确规定,我们不能仅凭房屋预售合同独自完成抵押手续的申请和执行。
然而,假如我们能够将正在施工建造或已经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视为预售合同所涵盖的标的财产,那么这些房屋便满足了作为抵押品的必要条件。在这种特定情形之下,房地产开发商便有可能利用已对外预售的房产作为对其背负之债务的有效保证手段,以确保债务能够按期正常偿还。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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