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预售合同能否作为抵押物这一问题,准确的回答是,买卖尚未完成的房产时签订的预售合同本身并不具备抵押资格,然而,已经预售出去的房屋则可以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明确规定,若需对预购的商品房进行贷款抵押,该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满足房地产转让的相关要求并且已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于以预购商品房进行贷款抵押的情况,必须提交已经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而如果是用预购商品房或正在建设中的工程进行抵押,登记机关应在抵押合同中予以注明。当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顺利完工,当事人应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之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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