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后,土地使用权依然归开发商持有,因此,开发商有权利以预售商品房所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物进行抵押贷款。
然而,若商品房预售过程中有部分购房者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手续,那么开发商便无法将预告登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抵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预告登记具备保全效力与排他效力,预购方在签署预购合同之际所期待的是无负担的房地产所有权。当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地产进行预售后,由于预告登记的排他效力,其对该不动产的处分权将会受到限制,不得再次以预售的商品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为标的设立抵押。因此,对于房屋预售后土地使用权能否进行抵押,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全文62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