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发商能否将预售房抵押?
开发商可以对预售房屋进行抵押,但不得对已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办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进行抵押。《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房地产抵押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为基础的,由登记机关在原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其他权利,抵押人取得。并向抵押人出具了“其他房屋权证”。
预售商品房、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中记载。抵押期间内抵押的房地产完成抵押的,抵押人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当事人应当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全部或者部分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与在建建筑物抵押一并办理。
当事人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时,抵押物不包括已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办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前款所称在建建筑物,是指尚未办理首次登记的在建建筑物。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售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预售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务管理部。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营利性企业。但是,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前与他人签订预售合同的,并在一审诉讼中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视为合同有效;
(2)预售人必须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前,预售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而是投入一定的开发建设资金,进行建设,并与他人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在一审诉讼中补发土地使用权证的,可以认为合同有效;
(3)预售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发资金的投入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预售人必须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建设投资应达到项目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确定建设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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