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指出的是,预售房可以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即《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第二十条明文规定来看,使用预购商品房进行贷款抵押时,相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符合严格的房地产交易条件,并且已经成功获取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选择以预购商品房进行贷款抵押,则必须向有关部门提交已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而对于那些选择以预购商品房或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情况,登记机关有责任在抵押合同上进行详细记录。当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顺利竣工之后,当事人必须在抵押人领取到房地产权属证书之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
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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