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新法规定对普通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已经没有十二年年限的限制,只是对于工资收入高于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有了一个数量和期限的限制。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涉及劳动合同法实行以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是要受到十二年期限的限制的。
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赔偿,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在此,条例明确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很明显是偏向劳动者的。也就是说条例的效力是朔及既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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