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即进入争议协调、裁决程序。需要指出的是,除了补偿标准外,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得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其他内容提出异议。但是,即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提出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也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如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样。不同的是,这里没有可以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
1、协调。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协调,即协商调解,属于非诉讼解决争议(ADR)的一种方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协调的具体步骤没有特别规定,由主持协调的政府裁量确定。协调程序简便灵活,如能够解决争议,与诉讼相比,则它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
2、裁决。如对补偿标准争议协调不成的,则由批准征用土地的政府裁决。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这里的批准征用土地的政府是指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裁决程序如何进行,《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都没有具体规定
我国的申请撤销裁决程序有什么特点
我国的申请撤销裁决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一)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是全面的,既包括程序问题,又包括实体问题。如果当事人中请撤销裁决,提出证据证明裁决具有法定情形之—的,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所谓法定情形中既涉及程序问题,也有实体问题。
(二)法院审查仲裁裁决,以当事人主动申请撤销为前提。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不主动申请,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基本上采取不干预的做法。这种不干预的原则只有一种例外情况,那就是人民法院认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三)人民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在仲裁活动当中,人民法院不干预仲裁机构的活动。我国仲裁法之所以规定了申请撤销裁决程序,主要是为了使国内仲裁向涉外仲裁看齐,向世界各国通行的仲裁制度接轨,提高我国国内仲裁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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