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竞业补偿的支付方式和金额的确定方式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双方未约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来计算;也可以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给予经济补偿,但月平均工资的30%不能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可以参照上述司法解释和地方法规及公平合理原则进行认定。
竞业补偿的支付方式和金额通常由双方进行平等协商来确定。但在双方未约定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补偿数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做法不一,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24条的规定,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补偿费的,应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修订后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8条亦规定,用人单位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职劳动者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而《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被竞业限制人员支付一定的补偿费。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
2013年2月1日最高院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因此,竞业补偿标准通常遵循&q
ot;有约定从约定&q
ot;,若无约定的,可以参照前述司法解释和地方法规及公平合理原则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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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 业 限 制 协 议 如 何 确 定 补 偿 数 额 ?
竞业限制协议是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身商业利益而与劳动者签订的一种协议,主要规定了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在同类行业从事与用人单位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并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然而,如何确定竞业限制协议的补偿数额,一直以来都是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的补偿数额应当相当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创造的经济价值。
具体而言,补偿数额的确定可以参考以下几个因素: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的工作经验、竞业限制的范围和地域、竞业限制的期限、用人单位的财务状况、竞业限制对用人单位商业利益的影响以及市场行情等因素。
另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也对此进行了规定。比如,美国加州法律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的补偿数额应当是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12个月内平均年薪的30%。
确定竞业限制协议的补偿数额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并且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会引发纠纷和争议。
竞业补偿的支付方式和金额由双方进行平等协商确定,但若双方未约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参考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的工作经验、竞业限制的范围和地域、竞业限制的期限、用人单位的财务状况、竞业限制对用人单位商业利益的影响及市场行情等因素来确定补偿数额。但具体数额需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并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引发纠纷和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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