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钱后及时退回不算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征收维权律师为何不能“先办事,后收钱”?
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对于征收维权律师的收费标准、方式等问题颇多不理解,认为存在要价过高,“先收钱,后办事”等不利于被征收人的情形。
也有很多被征收人会在一开始就向律师提出,要求风险代理,也都遭到了律师的拒绝。
那么,征收维权律师为何不能“先办事,后收钱”呢关于律师的收费标准,又有哪些制度性的规定呢
关于征收维权律师的收费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需要被征收人理解:
其一,关于收费标准,采取的是市场调节价而非政府指导价。
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联合发布的《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之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而除了担任涉及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应适用政府指导价外,其他涉征地拆迁类案件的代理均适用市场调节价,即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进行协商确定。
据此,目前实践中各征地拆迁维权律所对案件的报价,反映的是该领域维权的“市场行情”,是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的。
其二,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征地拆迁维权案件的维权时间不一,有的可能两三个月就能结案,也有的需要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相较于其他案件的代理,这类代理的整体耗费工作时间是较长的。
同时,征地拆迁维权可能涉及行政、民事和刑事3大领域,牵涉复议、诉讼、听证、协商谈判等诸多程序、步骤,其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是较高的。
且代理此类涉及“民起诉官”的案件,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是极为巨大的,完全不低于刑事案件的代理。
在明所的很多律师甚至是女律师都曾在代理过程中遭遇跟踪、监视、威胁、辱骂甚至是殴打,杨在明律师本人曾先后8次被打,最严重的一次打折了数根肋骨;刘勇进律师于2017年6月在法院门口被人围殴致股骨粉碎性骨折,接受了手术才逐步得以恢复……凡此种种,都是被征收人在委托律师时所需要充分理解的现实情况。
其三,不得实施风险代理。
“先办事,后收钱”,即法律意义上的风险代理,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法律事务的办理结果,从委托人获得的财产利益中按照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有成果则有收入,没成果则没收入。
此种模式对于律师执业而言存在着巨大的风险:一是征地拆迁类案件最终的结果是不可预期的,可能的影响因素太多,这会造成律师的付出与收益不成正比,亏本执业;二是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在获取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后会对律师隐瞒具体的数额,不让律师看到协议,使律师最终拿不到约定好的数额或比例的后续费用。
律师向被征收人讨债的事情是时有发生的。
更为重要的是,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承办征地拆迁业务指引》第11条之规定,律师事务所承办征地拆迁业务时,针对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据此,这类约定是在行业内被严格禁止的。
在明律师最后想告诉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征地拆迁维权中的大量成本都是实时发生的。
在现阶段,确实不可能由律师、律所先贴钱办案,再指望向被征收人收取费用。
因此,“先收钱,后办事”,是当前比较能够实现的一种收费模式,也是市场状态下所自然决定的处理方法。
我们希望广大被征收人能对上述问题有一个比较客观的理解,从而更好的与律师、律所理解、配合,实现更好的维权效果。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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