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下岗人员解除合同应属于《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至于与下岗人员终止劳动合同,则应依法适用地方性规定。
广东省劳动厅等七个单位《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六部委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就〔1998〕198号)第三条规定,(下岗职工)解除和终止协议的人员,应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由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标准,按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前的企业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终止劳动合同的,按《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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