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下岗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违约和终止经济补偿办法》(现无效)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法律原因处于破产边缘或工作出现严重困难时,必须予以下岗在生产经营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岗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应当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每年一个月的工资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果少于六个月,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所在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经济补偿标准为员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最长支付期限不得超过12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第41条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减20人以上或者20人以下,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裁员计划上报劳动行政部门后,可以裁减人员:
(1)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
(2)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
(3)企业变更生产后仍需裁减人员,重大技术革新或业务模式调整
(四)因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其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合同终止后双方应履行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同时出具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证明,并在15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如需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在工作交接完成时支付
3.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保存至少两年备查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履行竞业禁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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