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后,是支付赔偿金后再支付经济补偿,还是只支付赔偿金,而不再支付经济补偿呢?社会上有过两种说法,一直以来,意见难以统一,造成了不少矛盾。但这个问题现在有了定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已经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就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对支付经济补偿和支付赔偿金是有明确规定的。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可见,支付经济补偿与支付赔偿金的情形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没有规定两者同时执行的情形。
另外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针对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要求,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内容,留着日后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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