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人社局副局长王尧就劳动保障维权与广大网友进行交流,拖欠工资、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欠缴保险费等问题成为职工投诉的焦点。
问政中,一职工咨询说,他在某单位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2014年12月31日到期,他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不同意,要终止合同,应该怎么办?对此,王尧解释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八条和第九十七条等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职工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在职工提出或者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依法支付职工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即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2倍。如果职工与用人单位因终止劳动合同和支付赔偿金等发生争议,职工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一职工想举报企业员工享受不到带薪休假、欠发加班费的情况,但不想提供真实姓名举报。对此,王尧表示,按照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都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个人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监察机构接到职工举报或投诉,都将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对于举报案件的调查方式主要以用人单位提供的文件资料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而对于个人投诉案件的问题,因投诉的违法行为更具体,实名举报在调查时更有针对性,从而更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另外,需要提醒职工注意的是,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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