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用人单位依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如下:
<1:用人单位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当于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支付不少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贴。对重病、绝症患者,还应增加医疗补贴。大病增加不低于医疗补贴的50%,绝症增加不低于医疗补贴的100%。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客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原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因依法整顿或者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必须下岗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岗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在本单位工作,每年给予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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