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备案的集体合同内容有异议的,应自受理集体合同备案之日起15日内出具《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一式两份,送达报送集体合同单位一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一份。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双方经集体协商修改后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同意后,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3、变更、续订集体合同按照《北京市集体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4、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填报《解除终止集体合同备案登记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解除终止集体合同备案登记回执》。
5、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的,由区域、行业的工会组织按照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的相关规定向其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办理材料
(1)《集体合同备案申请表》
(2)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涉及协商工资增长比例的,应报《协商工资基本数据表》和《企业人工成本状况表》(报送的集体合同中未包括该项内容的,不需报送上述两表)。
(4)《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变更、解除审核表》一式三份。其中劳动行政部门存一份,退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各一份。
(5)集体合同的说明一份。
(6)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一份。
(7)双方首席代表、协商代表或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居民身份证号码。
(8)授权委托书一份。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该方首席代表、工会领导为职工方首席代表的,不需授权委托书。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10)工会社团法人证明材料。该材料指企业上级工会批准成立工会的文件,含原件和复印件。原件退回企业,复印件审批部门留存。
(11)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复印件。
(12)企业地址、人数。
工资集体合同是依据劳动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工资支付规定》和我国各个省、市、自治区《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法保障职工和企业的经济利益,由企业与被聘企业员工之间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就劳动报酬或工资调整机制订立的合同即工资集体合同。
工资集体合同有助于保障职工的工资权(获得报酬的权利)。我国的集体合同基本上都是工资集体合同,由于工会地位的微妙性和力量的弱小,已经签订的集体合同大多流于形式,可执行性差。比较著名的是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羊毛衫行业协会和行业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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