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残疾人的权利
残疾人的权利如下:1、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内容有康复权、教育权、劳动权、文化生活权、社会福利权、环境友好权等六个方面。主要表现建立康复机构提供给残疾人使用;2、在普通学校不得拒绝有自适力的残疾人学生入学,对不具自适力的学生进行特殊教育;3、保护残疾人福利企业事业组织的财产权、经营权,所在单位应提供他们的劳动技能培训;4、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鼓励残疾人参加社保,并按规定给与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一条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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