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目前实行四工时制,即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其他工时制。非正常工作时间制度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必须报有关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标准工时制度是指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一般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其他工时制是指由于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在这种情况下,科技公司实行其他工时制度。虽然小许周六工作半天,但从周一到周五,他每天工作7个小时,再加上周六的3个小时,他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个小时。而且,公司保证小徐每周日休息一天,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公司依法执行其他工作时间。因此,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小旭的仲裁请求,裁定科技公司无需支付小旭每周六的加班费
律师建议:虽然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如“六工一休”,企业还需要控制三点:1;2.每周不超过40小时;3.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否则,雇主可能面临支付加班费的风险。此外,用人单位不能自行决定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未经批准与劳动者实行该制度的,该协议无效。如果劳动者已经加班,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加班费。建议用人单位依法严格执行与劳动者约定的工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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