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三日通知劳动者。《劳动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经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劳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的,(五)有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有效证明
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非法终止劳动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其承担。所谓证据,在实践中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是否说明了岗位的工作职能和要求;第二,用人单位是否对员工试用期的绩效有客观记录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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