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管理的内容:
(1)房屋租赁关系的确定。
房屋租赁契约是正式建立租赁关系的凭证。
承租公有房屋时,先由承租人向房屋分配部门提出申请,经分配部门同意批准,发给住房证。
然后双方共同清点房屋的装修设备和其他定着物、附着物,填写“装修设备保管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关系即成立。
承租私有房屋时,通常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订约建议,即要约,出租人接受建议并表示完全接受,即成诺。
经过要约和成诺,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即可签订租赁契约,并报当地房管机关备案后,租赁关系即告成立。
(2)租赁契约的变更。
公有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可能因某些情况的出现加以变更,可以是合同主体的变更,或合同标的物的变更,也可以是两者同时变更。
如承租人之间的房屋交换,承租人由于工作调动、人口增减、婚姻家庭关系变化等原因,都可能引起租赁关系的变更。
这类公有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及时会同出租人。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
“承租人(房屋管理单位)修订原有租约。
私有房屋租赁合同的变更,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报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备案即可。
需要与第三者互换住房时,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换房后,原租赁合同即行终止,新承担人与出租人应当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3)租赁契约的终止。
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人可以提出终止租赁合同。
①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②承租人积欠租金累计已达6个月的。
③承租人故意损害承租的房屋,或将承租的房屋长期空闲6个月以上不用的。
④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⑤房屋所有人(出租人)确需自用房屋的。
⑥出租的房屋属于危房,影响居住安全,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
⑦租期届满的。
对于公有房屋,虽无租期限制而终止租赁契约,但发生上述情况时,房管部门可以提出终止合同。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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