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包含的房屋租赁备案信息
时间:2023-07-07 10:41:12 3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登记范围:凡在城镇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

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应提交证件

1、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2、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

3、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证

4、房屋租赁合同

三、办理程序

1、租赁双方持第二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

2、租赁工作人员对证件进行审查,对租赁合同进行监证,审查初步通过后予以签署初审意见

3、在初审通过的基础上进行二交审查,签署二审意见

4、租赁双方交纳规定税费后,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登记证》

5、在手续齐全,审查无误的情况下,三天内办完

四、收费标准按年租金的2%收取租赁监证费,租赁双方各负担1%.

房屋租赁备案登记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4)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2)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3)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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