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在职期间竞业限制约束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3-06-27 16:14:42 30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高管在职期间没有竞业限制约束。企业与高管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在职期间没有竞业限制约束,离职后受竞业限制的约束,但要支付经济补偿。

一、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多久

竞业限制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两年。根据法律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一、竞业限制合同中应载明的条款如下:

1、在职期间不得到竞争企业兼职或任职;

2、离职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区域内不得开展与原单位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公司;

3、在职期间不得自行组织公司与原单位竞争;

4、对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人员给予经济补偿的数量和方式;

5、离职前不得抢夺原单位客户;

6、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时的违约责任。

二、竞业限制的对象包括如下:

1、高层管理者,掌握企业大量商业秘密;

2、技术研发人员,掌握企业技术秘密;

3、高级营销人员,直接掌握着大量的客户资源;

4、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掌握许多公司关键资料;

5、重要信息员,主要是针对咨询行业。

总之,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用人单位给付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是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补偿数额应明确,支付方式是在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限内按月支付。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责任要有明确约定。所约定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必须合理、可行,不能超过劳动者的经济承受能力。

二、竞业禁止协议的规定都有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三、用工合同有没有约定违约金呢?

用工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首先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次用人单位还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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