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况,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外,根据终止原因,补偿方式不同。经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每年一个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果期限不足六个月,应向员工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本办法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按应付工资计算。单位无正当理由单方解聘的,应当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双倍赔偿金。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经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五)有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劳动合同无效的,本法第二十六条(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未满六个月的,给予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它将按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工人支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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