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关于订约定金双倍偿还的规定表明,该种定金主要是用于保障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执行以及合同的终止环节。若收受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此时应当向对方双倍返还定金;而若支付定金的一方未能够在合同期限内完成其应承担的义务,那么将丧失索回所缴纳的定金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