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于2001年进入第一被诉人处工作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3月19日合同期满后,被申诉人连带为申诉人补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提出申诉的是一位女性,她出生于1980年10月2日,居住在武汉市汉阳区某个地址。
第一被诉人: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第二被诉人:武汉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1、解除申诉人与第一被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
2、由两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1613.8元;
3、由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加班费及其赔偿金11974.45元;
4、由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违约金3000元;
5、由被申诉人连带为申诉人补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6、仲裁费用由被诉人连带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2001年进入第一被诉人处工作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3月19日合同期满后双方分别于2004年3月和2007年3月又续签了为期3年的合同,合同于2010年3月19日到期。2002年12月,申诉人被第一被诉人派遣到由其控股的子公司武汉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仍于第一被诉人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处先后从事精浆、配浆、dcs操作员、行政文员等工作。
在合同履行期间,被申诉人违反合同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经常要求申诉人在节假日加班加点却不按照国家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申诉人从事危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被申诉人从没按照合同的约定定期对申诉人进行健康检查,也不为申诉人办理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申诉人作为育龄妇女,被申诉人也不给其办理生育保险,缴纳保险费;合同期间,被申诉人还多次擅自调低申诉人的工资标准。2007年3月,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被申诉人口头通知申诉人,让申诉人不要再来上班。
为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申诉人特依法提出上述仲裁请求,请劳动争议仲裁委依法裁决。
此致
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劳 动 仲 裁 申 请 书 : 关 于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等 纠 纷
根据您提供的素材,我们可以得知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遵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国家公法干预的统一。因此,在处理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时,人民法院需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国家法律的强制干预。
具体来说,在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的判断上,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益,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断。同时,在合同解除后涉及手续等纠纷的处理上,人民法院也应当遵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解除后的相关手续进行公正合理的判断和处理。
总之,在处理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时,人民法院需要在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国家公法干预之间找到平衡点,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同时也需要遵守国家法律的强制干预,以实现真正的公平和正义。
她出生于1980年10月2日,居住在武汉市当阳区某个地址。第一被诉人:住所:法定代表人:第二被诉人:住所:法定代表人:
1、解除申诉人与第一被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由两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1613.8元;由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加班费及其赔偿金11974.45元;由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违约金3000元;由被申诉人连带为申诉人补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仲裁费用由被诉人家庭承担。
2、2002年12月,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处先后从事精神、配浆、dcs操作员、行政文员等工作。经常要求申诉人在节假日加班加点却不按照国家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申诉人从事危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缴纳保险费;被申诉人还多次擅自调低申诉人的工资标准。
3、2007年3月,被申诉人头通知申诉人,为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请劳动争议仲裁委依法裁决。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人民法院需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断。人民法院也应当遵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对合同解除后的相关手续进行公正合理的判断和处理。总之,人民法院需要在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国家司法干预之间找到平衡点,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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