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土地储备工作实施方案(2003年)》日前获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方案》对土地统征收购补偿政策作了详细规定。
方案中规定,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和房屋补偿,按照国家和省上及兰州市公布的征用土地的各类补偿补助标准,结合目前的征地实际情况进行。
收购政策规定,对年内收购的企业用地,将不高于供应成交总额80%的部分进行返还,其余作为土地出让金;2003年破产的企业用地,一律无偿收回,待用地供应后,将不高于供应成交总额80%的部分统筹安排使用;对实行旧城改造的用地,对其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按国务院拆迁条例及兰州市拆迁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安置后,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对于二级市场转让土地交易活动中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政府可优先收购。(记者:马忠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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