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笔录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制作的文书,具有很强的证据价值。执行笔录是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询问证人、被害人的过程及内容所作的文字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条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宣读。询问笔录作为记载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因此,在处理案件时,法院需要按法律流程进行,确保询问笔录的合法性,才能使该文书作为证据使用。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提供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在诉讼实践中,要使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因此,录音可以作为法庭证据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八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九条 涉外仲裁的仲裁庭可以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或者作出笔录要点,笔录要点可以由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字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五条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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