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人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仲裁庭应记明情况附卷。因此,在签署仲裁庭审笔录的时候,应当注意:
(1)仔细核对笔录。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对于仲裁庭审笔录一定要认真阅读,最好是逐字逐句确认其记载的内容。
(2)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更改。笔录是可以更改的,但是仅限于书记员的记录有遗漏的或者有差错的;如果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口误说错的,例如将解除说成了终止,是不能申请补正笔录的。
(3)逐页签名。确认笔录无误后,参加仲裁庭审的申诉人一方和被申诉人一方都要在笔录的每一页上签名,在最后一页笔录上,还要签上当天的日期。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涉外仲裁的仲裁庭可以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或者作出笔录要点,笔录要点可以由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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