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在一家企业担任主管。由于业务低迷,公司决定将办公室从ITC迁至通州,既不提供班车,也不报销交通费用。该公司表示,由于新办公室仍在北京,因此没有必要更改劳动合同。小李的许多客户都在市区。他住在海淀。如果公司迁至通州,不仅不方便见到客户,而且每天上下班的路上要花费近4个小时。许多同事选择辞职。小李不知道辞职后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变更劳动合同取决于搬迁本身对劳动合同履行的影响。如果搬迁使劳动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则属于法律上的“客观条件重大变更”,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协议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达成;如果有搬迁,但综合各种因素,劳动合同仍能正常履行,此时搬迁不属于法律上的“客观条件重大变化”,不需要变更劳动合同
另外,在判决过程中,还需要结合劳动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履行地点。如果雇主对办公地点的变更可以确定为“订立时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那么工作场所、劳动条件或工作福利可能会随着最初订立的劳动合同发生变化,劳动者可以与单位协商并选择:首先,考虑是否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如果是,劳动者可以在变更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第二,如果你不同意新谈判的劳动合同的内容,工人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然后选择离开雇主。当然,获得经济补偿的前提是雇主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如果工人以此为由辞职,他无权获得经济补偿
维权提示劳动合同条例,当雇主决定规章制度或直接关系到工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与员工大会或全体员工讨论,提出计划和意见,与工会或员工代表平等协商。当用人单位以搬迁等理由劝说员工辞退时,员工不仅应希望保护自己的个人权利,还应组织向公司提出集体协商提议。只有集体维权才能避免被“一个接一个地打破”,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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