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刚应聘到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由于没有什么销售技巧,一直不能很好完成公司规定的销售定额。公司确认我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后,给我调换了岗位。一段时间后,按照有关考核标准,公司又认为我在新的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于是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我向公司索要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得到的回答是:解除合同完全是你的过错造成的,公司没有任何责任,不必再给你什么经济补偿。请问,该公司的说法对吗?
谢刚
答:该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按照《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方面,公司做得并没错。
但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属个人能力问题,主观上没有过错,与《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是两回事。后者导致的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不能得到经济补偿金,而因不能胜任工作导致的解除劳动合同,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规定,公司应支付补偿金。
你可以通过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等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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