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具有人身属性,是不可替代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缔结劳动关系后,应当由其本人亲自、全面地履行劳动义务。某些替代性高的岗位,劳动者无法到岗的,必须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方可由他人替代,劳动者擅自安排他人替代上班,用人单位不予接受的,可作旷工处理。
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能否免责
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不能免责,根据《劳动法》第10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根据《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1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交所欠款额外,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我国法律规定,只要员工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该为其员工参保。
《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违反这一法定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具体处罚有:
(1)责令限期缴纳。即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全部缴清费用。
(2)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滞纳金的数额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额的2。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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