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职期间,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工作服、安全帽等相关福利或者劳保用品,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改善劳动者的工作条件,视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条件,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不能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不能将其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对此《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企业最低工资规定》有规定。劳动者在离开工作岗位后,用人单位可要求其归还工作服,造成损失的可要求赔偿,但不能以此为由扣除职工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扣除工资,应当无条件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否则,劳动者可凭被扣钱的收据等证物,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者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基本情况:
小王于2014年入职北京一保安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月工资2800元。工作满一个月后,小王收到的第一个月工资的时候公司从中扣除了300元,经小王询问公司的回复是服装费,并为小王出具了服装费收据,此后每到发工资的日子公司总要扣除300元作为服装费,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小王与公司的合同期满,合同期满前公司告知小王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在办离职过程中小王要求公司退还服装费共计3600元,公司的回复是服装经过使用已经折旧了,3600元算作折旧费用不予退还。
本案中保安公司违法扣除小王的服装费,依法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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