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者规定的任务后,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安排补休的,其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小时工资标准的150%。(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日、时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根据上述原则,员工的工资应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经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法定计时计件单价的150%、200%、300%的工资,支付不低于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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