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分为首部正文,尾部(含附项)三部分。
(一)首部
依次写明下列事项:
1、文书名称,在上部正中写“仲裁申请书”或“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事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单位全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在下一项写明委托代理人及其身份事项。
3、被申请人的身份事项,与申请人的各项相同。如果仲裁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应依照上述内容分别书写清楚。
(二)正文
是仲裁申请书的主体部分,包括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1、仲裁请求。
2、所根据的事实,这里所指的实施是指双方争议的实施或被申请人侵权的事实及其证据.
3、理由。在事实陈述清楚之后,应概括地分析纠纷的性质、危害、结果及责任,同时提出仲裁请求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以论证仲裁请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三)尾部
依次写明:
1、致送仲裁委员会名称;
2、仲裁申请人签名盖章;
3、仲裁申请时间;
4、附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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