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维权的合法手段有哪些?
1、可以选择举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我们根据该条可以得到两个信息:一是对群众的匿名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二是行政监察的对象为参与房屋征收补偿的政府机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即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也是行政监察的对象。
2、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所以,被拆迁人对拆迁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的,是有两条救济途径可供选择的,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拆迁的重视及对被拆迁人的尊重。
二、提请行政诉讼的时效性是如何规定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我们的理解是,这一权利是对被征收人个体而言,无论是基于公共利益的房屋征收(房屋拆迁)还是旧城改造,被征收人都可以在法定时间被提起。按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该行政行为的两个月内提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自知道该行政行为的三个月内提出。至于是要提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一般来讲被征收人是有选择权的。当然,区县政府在进行房屋征收公告时应该告知被征收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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