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者变更后,用人单位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将文本一式三份提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办理劳动保障登记手续提交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提交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集体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协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2)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法,规章制度
(三)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的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文本之日起15天内将审查意见发送给双方谈判代表。《审查意见应包含以下内容:
(I)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双方的名称和地址
(2)合同生效的时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3)审查意见
(四)提出审查意见的时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集体协商提出的事项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用人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第42条的规定将文本提交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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