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解释》(文本含义原初意图与司法审查)宪法解释,是指宪法制定者或者根据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依据宪法精神对宪法规范的内容、含义和界限所作的说明。宪法解释具有宪法效力。
宪法解释制度是伴随着宪法的出现而产生的。统治阶级制定宪法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宪法,巩固和发展自己的统治。然而,要实施宪法,就必然会遇到对宪法规范的理解问题,这就需要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含义作出明确的解释。
宪法解释是宪法发展的重要方式。宪法发展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和宪法惯例。为了保持宪法的相对稳定性,加之宪法修改的程序比较复杂,不可能经常采用修改的方式发展宪法。而宪法惯例又往往需要经过长期实践才能形成。因此,宪法解释就成为宪法发展的重要方式。
根据中国宪法的规定,宪法解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宪法解释制度在中国的建立,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1954年宪法对宪法解释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只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必然包含对宪法的解释。从广义上说,解释法律也包括解释宪法。实际上,1954年宪法实施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曾以法令的形式作过宪法解释。1975年宪法是在国家处于不正常的状态下制定的,它删去了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只保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的权力。1978年宪法总结了这方面的经验教训,不仅明确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而且把解释宪法和法律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职权明确规定下来。1982年宪法在确认1978年宪法规定的同时,增加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从而使我国宪法解释制度进一步具体化和完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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