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权概念的解释
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并无直接支配的权利,只能对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得自由支配其财产。但当债务人与他人实施某种行为,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因而害及债权人的利益,致使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情形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权得到确保。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撤销权概念和特征及产生的法条依据
概念和特征
通说认为,撤销权是指无须相对人的同意,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作为形成权的一种,撤销权具有无被侵害之可能、权利实现无须介入义务人、不可单独让与他人等特点。
撤销权产生的法条依据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这条便是可撤销合同当事人的撤销权产生的法条依据。
三、撤销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债权人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一项实体权利。债权人的撤销虽然只能于诉讼内行使,并在传统民法中称为废罢诉权,但撤销权并非程序法上的权利,而是实体法上的权利。因为该项权利存在于当事人的实体法律关系之中,其行使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也是实体法上的法律效果。债权人撤销权附属于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具有不可分性,不能单独让与。
(二)债权人撤销权是撤销权的一种特殊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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