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法》第41条就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对你单位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期间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每日超过三小时、没有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罚款52000元(按每侵害1名员工500元的标准,共侵害104名员工处以罚款)。
单位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你单位在北京的开户银行;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逾期不缴,本行政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给予加处罚款的处理。
相关法规:
一,带薪年假标准
职工累计工作时间在1~10年的,规定年休假为5天;在10~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其中,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时间。
二、非过错解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三,违法性扣除
法律规定,带薪休假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比如选举、担任证人之类)期间,员工不上班,公司扣员工的钱是违法的。
四,惩罚性扣除
有些公司觉得员工"违约"或者不遵守纪律,要扣除工资惩戒,这也是不行的。员工工资应该与"缺席"劳动所带来的损失直接联系,而不是公司口头上说的"不遵守纪律"。
五,未休假补偿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第1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不给员工休年假时,需征得职工本人的同意,才能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少于规定天数安排职工年休假,并且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该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予以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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