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是的;根据我国相关行政法规规定,涉毒人员的违法记录不但不会消除,还将会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被纳入动态管理。如入住宾馆时会有人来查房、每月定期检测等。但对符合条件的吸毒人员可以解除动态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吸毒人员,包括被强制戒毒后的人员,都需要经派出所监督、社区戒毒和康复措施三年以上。在三年期间,未发现吸食毒品或注射毒品,经社区矫正办手写鉴定,派出所签署意见,禁毒办审批同意,可以解除该人员的动态监管。由于吸毒记录无法清除,所以在就业方面,曾经吸食毒品的人员在戒毒后往往担心用人单位发现吸毒记录而拒绝录用,而一般企业是不用去查员工是否存在不良的记录的,但是企业就是否录用存在吸毒记录人员的问题上,是有自主权利的。
一、运用证据证明毒品的归属问题
贩毒分子为逃避打击采取“人货分离”的方式藏匿毒品。即使侦查人员查获了毒品,因其矢口否认毒品归其所有,也很难认定其归属,侦查人员必须运用证据证明毒品是其所藏。可以收集以下证据综合认定是其所有:
1、对嫌疑人的可疑物品交专门的鉴定机构对是否为毒品作出定性鉴定。
2、在行为人身边或身上特殊部位查获毒品,毒品在行为人的实际占有和支配下却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3、在其住所或租用的房屋、旅店中查获毒品,同时有证据证明:房间钥匙由其独有;有住宿登记或租房协议,房主的证言证明其有使用权。
4、在其住处搜出天秤、手机、携带毒品的工具等。
5、从毒品或毒品的包装物上检出该人的指纹。由此可见,行为人若辩称毒品不属自己所有,就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做出合理解释,否则凡能证明毒品在行为人的实际占有和支配下就可以推定毒品为其所有,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这一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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