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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贩毒算重大不良犯罪记录吗

2024-04-25 13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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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白,利用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作毒品或是向他们售卖这些物品,这种行为都是要受到严惩的。具体来说,就是那些没有满18岁的孩子们。 这个利用并不是字面意义上的简单使用,它更像是一种欺骗和诱导,让那些还没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孩子去做这些事情。因为这些孩子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所以利用他们的人其实就是间接的主谋,他们和被利用的孩子之间并不存在共同犯罪的关系,而是各自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 至于教唆,那就是指教唆那些已经到了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去做这些违法的事情。按照刑法的理论,对于这样的间接主谋,应该像对待直接主谋那样进行惩罚,而不是加重处罚。但是,刑法也考虑到这类犯罪的危害性非常大,所以特意做出了从重处罚的规定。 另外,刑法第29条已经明确规定,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必须要从重处罚。而刑法第347条又特别强调了对上面提到的那种情况也要从重处罚。不过,这并不代表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的罪犯会得到两次从重处罚的机会。实际上,这条规定只是对刑法第29条的再次强调,而不是在第29条的基础上再加上这条规定来加重处罚。 因为,相较于利用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犯罪,教唆达到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危害性更大。但是,如果我们把教唆达到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看作是有两个从重处罚的情节的话,那么利用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犯罪就只有一个从重处罚的情节了,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n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n(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n(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n(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n(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n(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n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n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n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n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n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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