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是长沙某建筑工地农民工。2011年6月19日,他受项目部委托骑电动车到工地对面五金店采购小型工具,被一辆小客车撞倒在地,在医院救治的第二天,因呼吸功能衰竭死亡。后经交警部门鉴定,肇事司机和杨某应对此事故负同等责任。杨某所在建筑施工企业于2010年12月以建筑项目为单位,统一为务工人员参加了工伤保险。经核查,杨某确系该建筑项目招用务工人员,且是因工作原因外出被撞身亡,认定为因工死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共支付一次性工亡待遇397420元,其中:丧葬补助费1524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82180元。
建筑项目统一参保,务工者不记名享待遇
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集中了全国近三成农民工。国家安监总局的统计表明,建筑业事故发生率和死亡人数仅次于煤矿,排在各行业第二位。
2010年8月,长沙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建立了建筑行业以工伤保险为主、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综合保险体系。
根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可以建设项目为单位统一办理,务工人员不记名,工伤保险费标准统一按照工程造价的人工费乘以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0.9%计算。工程造价中人工费数额不明确的,按工程总造价乘以15%作为人工费计算应缴的工伤保险费。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务工人员在工地上发生了工伤事故的,均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也不影响职工的工伤认定。职工可在1年时效内申请工伤认定,伤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认定为工伤后,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待遇标准,要求单位支付相关待遇。单位拒绝支付的,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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