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关联企业的定义及其特征,包括双方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同为第三者所拥有的股份达到25%或以上、向另一企业借款占企业实收资本50%或以上等。这些特征表明,两个企业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控制和依赖关系。
关联企业的定义如下:
1.双方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的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向另一企业(独立金融机构除外)借款占企业实收资本50%或以上,或企业借款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的;
4.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靠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
6.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由另一企业所控制;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庭、亲属关系。
维 度 一 : 持 股 关 系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司对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公司的关联交易中所取得的权益,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类核算,并报经会计师事务所确认后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在关联交易前向董事会作出书面说明,并通过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专门决议批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公司的持股关系中,公司应当对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所持有的股份进行分类核算,并在披露时注明。此外,公司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约定,并在关联交易前向董事会作出书面说明并获得批准。这样可以保证公司的治理结构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结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对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所持有的股份进行分类核算,并在披露时注明。此外,公司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约定,并在关联交易前向董事会作出书面说明并获得批准,以保证公司的治理结构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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